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操作行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西交校﹝2015﹞5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公开发布信息,在线比较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发布的信息包括:采购需求、成交结果、项目废标等。
第三条 按照本操作规程,网上竞价由采购项目部门根据实际采购需求组织发起,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为采购人提供合规性审核服务。
第四条 网上竞价适用于型号、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资格审核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六条 网上竞价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条 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在竞价截止时间后三个工作日内,选择确认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采购项目部门在网上竞价项目中可指定品牌和型号。
第九条 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可将竞价公告延期三个工作日或废标,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条 网上竞价的采购凭证为1、《西南交通大学竞价采购合同》(适用于国产含税类、进口含税类产品);2、《西南交通大学进口产品技术协议》(适用于进口免税类产品)。公布中标单位后,申购人登录西南交通大学合同管理系统,按网上竞价系统中的中标信息拟定合同条款进行合同备案并签署合同。
第十一条 网上竞价提供的付款方式,根据采购所购产品含税要求的不同,分为以下2类:1、国产含税类和进口含税类产品: a、“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b、“签订合同后支付20%的定金,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80%货款”;
2、进口免税类产品:a、后T/T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b、电汇(T/T)方式:签订外贸代理合同后支付60%,验收合格后支付40%;c、信用证(L/C)方式:开具信用证(100%L/C)后支付80%,验收合格后支付20%,申购人可根据申购产品类别进行选择,竞价时选择的付款方式应与采购合同(含技术协议)中的付款方式一致。货物验收由采购项目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双方签章后,按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第十二条 竞价公告中有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资质要求在报价时上传相关资质文件,相关资质文件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围标、串标谋取成交。
第二章 采购人的操作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部门进行网上竞价,可通过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网页登录网上竞价平台,在线发起竞价项目。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部门须按网上竞价系统要求,准确填写并提交竞价需求。需求中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竞价需求应当体现公平竞争原则,确保供应商在规则内自由、平等参与竞价,不得对供应商提出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等限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竞价需求中对供应商资质有要求的,须在公告资质要求栏目中明确提出。提出品牌要求的,原则上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或相似意思的表达。
填写在附件或其它栏目中的相关要求与资质要求栏目中的资质要求不一致时,以资质要求栏目为准。填写在附件或其他栏目中的资质要求不能作为选择或拒绝成交的理由。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部门对产品质保或维保有要求的,应当明确承担质保或维保的责任主体,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
第十九条 竞价需求中不得对参与网上竞价的供应商提出地域性限制要求。产品的质保、维保必须由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部门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
采购计算机、高性能工作站、服务器等电子产品时可以提出下列要求(或类似条款):
1、 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售后服务。
2、 要求供应商中标后或签订合同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或质保函。
3、 要求提供关于设备技术参数、操作界面等的出厂确认书。
不得提出类似设备必须由原厂直发用户处、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厂家授权(非进口产品)、或投标时必须是厂家授权经销商的要求。
第二十条 竞价需求公告发布后,采购项目部门调整、修改、变更采购需求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报价时间截止后,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由网上竞价系统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序。采购项目部门在满足竞价需求的供应商中,按顺序依次选择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成交的,采购项目部门应当依据竞价需求公告要求和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填写排名在前的供应商不满足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部门选择最低报价供应商成交的,无需书面说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部门应当书面说明:
(一)采购项目部门选择非最低报价供应商成交的;
(二)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部门能够支付的;
(三)采购项目部门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二十四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因故放弃成交的,应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说明。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书面说明后,需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方可变更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应当废标:
(一)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均不满足竞价需求的;
(四)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的。
第三章 供应商的操作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通过高校竞价网注册,完成实名认证,资料审核等程序,获取权限,登录网上竞价系统后参与竞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竞价为一次性报价,报价时间截止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公告要求,正确报价。供应商报价失误导致报价无效,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对产品质保或售后维保有要求的,供应商应按要求上传相应的质保或售后维保承诺函,承诺函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十条 报价时,供应商应当按照资质要求上传资质文件;相关资质文件是外文的,应当上传与原文签章相一致的中文文本。
第三十一条 销售或售后服务网点证明应当包括: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协议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当地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上传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能选择其成交:
(一)报价高于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二)不满足竞价需求的;
(三)恶意报价,围标、串标谋取成交,扰乱正常竞争秩序的;
(四)上传的电子文档无法辨识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五)竞价需求公告中规定的其他导致报价无效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报价,并按竞价需求和报价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竞价时间截止后原则上不得退出。
第三十五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与采购人联系,商定供货事宜。
第三十六条 报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主动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依照合同终止采购项目,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部门在网上竞价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相关当事人可据实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部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向采购项目部门发出催办通知。采购项目部门收到催办通知后应当书面答复。情节严重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冻结采购项目部门其他采购活动。
(一)竞价时间截止后30天内,采购项目部门不按规程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选择成交供应商后无故不执行成交结果,又无正当理由废标的。
(二)竞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采购项目部门强迫供应商退出的。
第四十条 在网上竞价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网上竞价资格,直至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成交供应商不履行报价承诺的;
(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退出成交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联系人相同的多家供应商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6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二)成交后不履行竞价承诺或放弃成交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的;
(三)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人书面投诉的。
第四十二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网上竞价资格12个月并予以公告:
(一)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放弃成交,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二)成交后不履行竞价承诺或放弃成交不向采购人提交书面材料,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三)成交后因产品质量或违约等行为被采购单位书面投诉,一年内累计两次的。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网上竞价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一)供应商提供盗版软件,或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与其它供应商串通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第四十四条 暂停资格时间截止,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向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申请恢复网上竞价资格。符合条件的,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网上竞价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竞价成交公告公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西南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